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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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