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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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2011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