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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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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