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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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