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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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2007年)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