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五)程序合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