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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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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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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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
-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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