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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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2013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1年11月29日)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