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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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019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0年)
- 在第八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