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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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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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