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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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