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16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