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2023年)
-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