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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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
-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2018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