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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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200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