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入条件要求

(一) 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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