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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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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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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