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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