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分析体系。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参与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重点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
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学校相互配合,搞好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为参加培训工程的结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对考核鉴定的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同时,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通过广泛收集和集中提供一批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专场洽谈会,为参加培训工程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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