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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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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