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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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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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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