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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