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