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
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八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
-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 中法联合新闻公报希拉克总统访华期间中法签署双边合作协议(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