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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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2003年)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