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进行检测、认定、发证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入网认定适用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