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进行检测、认定、发证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入网认定适用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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