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进行检测、认定、发证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入网认定适用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6年2)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2013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