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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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1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2024年)
-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0年)
-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