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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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2005年)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七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