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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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 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2023年)
-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