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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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新闻公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