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 江泽民总书记致电祝贺坎代再次当选为老挝人民革命党主席(2001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