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2021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