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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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49年)
-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