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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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4年)
-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5年)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2011年)
-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