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
初始注册登记
(1)
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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