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 审查原则
(一)
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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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