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 审查原则
(一)
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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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防御应对工作的通知(2013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年)
-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