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 审查原则

(一) 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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