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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