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