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