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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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