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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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 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2000年)
-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