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2000年)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任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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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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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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