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委托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规划;
(二)组织编写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指导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
(四)制订考核标准和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