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
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
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 务 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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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