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三、 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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