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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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