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