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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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7月)
-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