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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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复函(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2004年)
-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2月4日)
-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