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 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
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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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