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1986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三百五十九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门了解财贸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一百零四件)
附件二: 已明令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二十三件)
附件三: 自行失效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三百五十九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