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庫條例(1950年)
第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国家财政收支,设立中央金库。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必要时得于适当地点设经收处。
第三条: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尚未设置人民银行之地区,得单独设立金库,归上级人民银行及上级金库统一领导。
第四条: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
第五条:金库款之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总金库除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支付命令付款外,无权动用库款,区分支库非得总金库之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
第六条:各级金库间存款之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
第七条: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
第八条:各级金库对同级经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照章缴纳金库,应负督促检查之责。如经收机关有违法不缴情事经劝告无效时,金库应负责及时报告上级金库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查究。
第九条:金库收支以人民币为限,如收入中有金银外币等时,须由经收机关向当地人民银行兑成人民币缴纳。
第十条:各级金库须将收支实况,按照规定之种类、期限、格式报告各该上级金库,总金库须按期将各级金库收支实况报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第十一条: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4年)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