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复
国函〔200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于2006年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首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
(中 译 本)
对伦敦公约议定书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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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仅可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考虑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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