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2001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 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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